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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余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22-11-23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宜春学院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

新余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(以下简称物品)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,防止积压浪费,保证教学、科研、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《高等学校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管理办法》(教育部、财政部﹝84﹞教供字020号)和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8 号)文件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品是指学校教学、科研、行政及后勤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,包括材料、低值品及易耗品。

材料是指一次使用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资,如各种原材料、燃料和试剂等。

低值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[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(其中: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下)]又不属于材料、易耗品范围的用具设备,如低值仪器仪表、工具量具及科教器具等。

易耗品是指容易损坏或消耗的物资,如玻璃器皿、元件、零配件、实验小动物、劳动保护用品及日常办公用品等。

第三条学校物品的管理和使用,应当坚持“统一领导、分工管理、专人负责、合理调剂、节约使用”的原则。各单位物品的配置和使用,由学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进行统一监管,相关部门按以下规定履行相应职能:

(一)学校教学物品,由教务处负责归口管理;

(二)学校科研物品,由科研处负责归口管理;

(三)学校后勤物品,由后勤处负责归口管理;

(四)学校上述以外其他物品,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直接管理。

第二章 物品的计划与购置

第五条学校各类物品的购置实行计划与定额管理制度。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财务处规定的定额管理标准,进行各类物品的计划采购。

第六条学校各类物品的购置,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

各使用单位大宗物品的采购以及贵重、稀缺和进口设备等易耗品的采购,根据学校批准的计划,实行集中统一采购;其他零星、临时采购,参照新余市的有关规定进行。

第七条各使用单位购置物品在办理入库手续前,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。对贵重、稀缺和进口物品,使用部门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。验收中发现数量、质量及规格不符等问题应立即向供货单位提出,及时办理换、补、退或索赔手续。

第三章 物品的使用与管理

第八条各使用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。对物品的计划、购置、保管、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,做到验收严肃认真,进出手续清楚,账卡记录健全,定期核对检查,经常保持账账相符,账物相符。

第九条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物品登记保管制度,推行库存物品定额储备制度,各类物品的保管应做到定位存放,摆放有序,零整分开,账物对号,便于收发和检查。

第十条各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,物品的出库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领用手续。各使用单位对贵重稀缺物品的领用应从严审批,一般物品的领用应尽量简化审批手续,低值品的领用应尽可能以坏换新。

第十一条各使用单位应加强贵重、危险物品管理,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。

稀有、贵重物品,应设立专柜集中保管,分类存放,定期检查,专人审批,限量发放,精确计量,全面记录;稀有、贵重材料一律实行专管专用、结余缴回、严格审批制度。

对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的采购、运输、保管和领用,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,精确计量和记载,严加保卫;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,对其领、用、剩、废、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,用剩数量及时退库。危险物品的空容器、变质料、废液渣滓应予妥善处理,严禁随意抛弃。

第十二条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库存物品定期抽查制度,每年应全面清查盘点一次库存物品,以做到账物相符。对于盘盈盘亏、破损、失效、变质的物品应查明原因,并按《新余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》有关规定报批后办理相应报废报损手续。

第十三条学校物品的日常账务管理以使用单位为主。

各使用单位应设置有品名、数量、单价的物品明细账(卡),按照品种、规格型号等,对库存各类物品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,实行定额管理和数量控制。对贵重、稀缺、危险物品以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耐用品,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账册,由专人负责管理。

归口管理部门设置物品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,进行物品明细分类核算和分户核算,进行有数量有金额的记录。财务处根据盘点情况进行账务处理。

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,不得挪用或变卖学校各类物品,不得使用各类物品进行商业活动。

因单位或个人责任造成学校物品损坏或丢失的,按照《新余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有关规定进行赔偿,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处分。

第四章 附 则

第十五条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,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,并报领导小组备案。

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。未尽事项,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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